情节介绍:2011年4月8日晚21时,被告谭某驾驶川AKJ652号奥拓轿车行至草金路金履路口时,与宋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宋某及电动车搭乘人原告李某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认定被告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在住院治疗期内发生住院医疗费34124.19元。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费用估计10000元。2011年7月9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李某自2007年至2011年4月租住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被告周某系川AKJ652号奥拓轿车登记车主,向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被告谭某垫付了原告李某医疗费1790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原告遂委托重泰律师事务所(我所)代理本案,
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李某是租住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而金花村属于农村,本案是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赔付还是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律师代理方案:原告李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黄重斌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黄律师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认为金花村虽然属于农村,但是金花村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而武侯区的全区范围内已经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李某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法院判决:案件经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一审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
1.第三人永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李某106609.54元;
2.被告谭某、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李某17340元。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永安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案总结:黄重斌律师接受重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后,及时收集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和被告是应按照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来计算赔偿标准是本案的争论焦点,经过综合分析,我所代理律师及时提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庭审辩论意见,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合法权利,获得了原告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