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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刑事类(非法制造枪支罪)

发布者:罗和钊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735人看过

案件类型:刑事类(非法制造枪支罪)

    案件简介:

    2008年年底被告人高xx从广东中山市大涌镇一过路人处买了两根制造火药枪的成品枪管、2公斤黑火药和3公斤铁砂子。2009年底被告人高xx用购来的枪管和自己曾修理摩托车的工具在家组装了两支火药枪存放于自己家中并用于狩猎。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xx又给本村村民组装了一支火药枪用于狩猎使用。2011年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x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对被告人高xx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xx私自组装枪支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之规定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在庭审中,控方认为:被告人高xx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以在3年以内宣告刑考虑。

辩护人罗和钊认为:被告人高xx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时不同意控方的意见,并就本案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时的主观认识及犯罪后果等方面发表了全面的辩护意见。

第一、从犯罪情节方面讲:被告人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还是多年的村组干部,能带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悔罪较好,能完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二、从犯罪动机与目的方面讲:被告人制造火药枪是为了狩猎,维护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并且在给本村村民组装火药枪时还一再叮嘱必须用于狩猎使用。被告人组装的火药枪没有用作别的违法犯罪使用,事实也是如此。

第三、从犯罪时的主观认识方面讲:由于被告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之其原有农村就存在部分火药枪,不懂得自己私自组装火药枪是犯罪行为。当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为了能更好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曾多次向知法者请教并从新华书社购进有关法律书刊认真学习,终于真正懂得自己私自组装火药枪是犯罪行为。被告人还认识到国家为啥规定此行为是犯罪行为的真正立法意图与目的。在庭审中被告人从内心上完全给予自己批判并表示痛改前悲,从新做人的决心。

第四、从犯罪后果方面讲:被告人私自组装火药枪目的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对社会公共安全并未造成实质的危害性。我们应当区分那种利用制造枪支涉黑涉暴等其他的犯罪性质。

    总之,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基于上述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主观及犯罪后果等方面原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法(2001)129号通知、(2009)法释18号精神以及当前的刑事政策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以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教育、感化、挽救”为宗旨的刑罚目的。

    剑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高xx犯罪情节、犯罪目的及后果较轻并切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高xx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案件评析:本案由于不适用量刑具体标准的规定,控方在量刑时没有具体的参考依据,加之本罪又是重刑范畴。辩方要驳倒控方的量刑建议就必须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浅出的分析案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让法官给予采纳。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实现了公平正义,也维护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辩护人:罗和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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