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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

发布者:罗和钊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943人看过

  受贿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剑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xx同意,该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宗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予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在量刑时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首先,被告人自动投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起诉书第四页可知,因此,应当认定xx是自动投案。

其次,被告人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关于这一点,卷宗材料体现的很清楚,辩护人在此不多赘述。

综合上述二点,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工作成绩出色,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从被告人工作业绩来看,说明被告人对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本次犯罪确属一时受到了利益的诱惑,一时犯了糊涂,不慎触犯了法律,属于初犯、偶犯(从群众的联名意见可以看出)

  、从被告人受贿犯罪的动机来看...

犯罪动机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的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就截然不同,虽然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性质,但对量刑会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是以“受贿数额+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条件的犯罪,犯罪动机就是“情节”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中,被告人不是为犯罪、赌博、嫖娼或者腐朽糜烂的生活而受贿,受贿的款项除用于正常的消费之外,没有乱花一分钱,案发后,又全部退回,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的损失,所以,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上看,对其量刑时应予考虑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来看。

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确有悔该表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被告人时就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非常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充分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很小和没有再犯的可能。关于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可,即“在询问过程中,xx态度较好,如实交代了其受贿人民币二十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三机关《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好的这种主客观因素,在对其量刑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请法庭予以考虑。

五、从被告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来看。

被告人积极的将赃款全部退回,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损失,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很小。

被告人虽然受贿数额巨大,但是,被告人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不是有单一的受贿数额这个因素决定的。还应考察犯罪的其他因素。如果片面的强调被告人受贿数额这个因素,而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势必会出现量刑畸重的结果,那样对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就是说,虽然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但被告人已经将赃款全部退回,挽回或者说弥补了因其受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不仅表明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而且反映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缓轻或说已经没有了社会危害性。因此,从被告人积极退赃及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这个量刑情节来看,应当考虑对其从请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xx具有(自首)这个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又有很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积极退赃这些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罚金酌定减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罗和钊,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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