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和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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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发布者:罗和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859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我受该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xx。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定性错误。据此,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

    公诉关指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辩护人认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开心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情节恶劣的 " 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造成被殴打人轻伤以上、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公诉机关列举的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被告人王xx参与的伤害行为不是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开心取乐等不健康动机,而且也不是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在2014624日对被告人何xx的伤害行为,被告人王xx是出于一种一时气愤的报复心态,而非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因为在被告人何xx用刀连砍数人后在未问清楚被告人王xx是否伤害被告人王xx的情况就向被告人王xx砍去,致使被告人王xx左手腕及左肩受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xx见被告人何xx用刀连砍数人时就用凳子将被告人何季砸倒在地,并非公诉书指控的“何xx先后砍伤徐xx、朱xx等人后,被xx、唐xx等人打到在地。”当被告人王xx知道自己被被告人何xx砍伤血流不止时在气愤之下就用手中的酒杯砸向了已经倒地的被告人何xx身上,第一凳子未砸上。次伤害行为中,可以从被告人刘xx的供述“我用凳子砸向了季哥,王xx也在往季哥身上砸酒杯。。。。。季哥的朋友头部的伤是我用8号酒杯、罗xx和徐xx用啤酒杯砸伤的。。。。。我是通过视频监控看清楚了整个过程和每一个人的(证据卷二第76、78、79页)”王xx(视频监控)、朱xx、唐xx、罗xx的供述中也可以知道被告人刘xx用凳子把被告人何xx打到在地。罗xx的供述同时也证明被告人王xx的受伤非被告人王xx所为,而是“刘xx、王xx、徐xx三人提着啤酒瓶子向王xx的头部砸。。。我拿出一个空瓶子往王xx的头部砸。。。。证据卷三第64页”,证据卷四第110--112页证人岳xx的询问笔录“我看见刘xx用啤酒杯,徐xx、罗xx用啤酒瓶砸了王xx的头部,当时就流血。。。。。”同时也印证了被告人何xx“何xx摔倒是在追朱xx的过程中摔倒的,被刘xx用凳子打到的。。。”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出一个事实:被告人何xx用刀连砍数人后在未问清楚被告人王xx是否伤害王xx的情况下就向被告人王xx砍去,致使被告人王xx左手腕及左肩受害。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王xx打击对象是明确的--被告人何xx,在被告人何xx不能确定被告人王xx伤害被告人王xx这一对象就对王xx砍去,如被告人何xx不用刀砍王xx王xx是不会出手打人的。由此可见其不是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而是具有有明显报复目的、有特定打击对象的伤害行为。
    第二、被告人王xx被告人何xx的伤害行为其情节本身应属轻微,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且手段也并不残忍根据剑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何xx主要的伤是头部,系轻伤,被告人王xx并未对被告人何xx头部打击,被告人王xx不应当承当因被告人何xx头部系轻伤的法律责任,况且被告人王xx被被告人何xx砍伤系轻微伤并花费了医疗费4800余元因此被告人王xx伤害行为也没给被告人何xx造成严重的后果。
    故此,对被告人王xx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定性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一、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较轻,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犯罪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较大,并且此次犯罪是在被告人何xx用刀砍伤被告人王xx的情况下因一时气愤伤害被告人何季的,有情可原,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xx在该案中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何xx在未问清楚被告人王xx是否伤害被告人王xx的情况就用刀砍被告人王xx,至被告人王xx左手腕及左肩被砍伤,血流不止。被告人王xx一时气愤才用酒瓶砸向已经倒地的被告人何xx身上。这种以暴治暴做法固然是不可取的,但为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在这种情况下的心情是可以得到理解的,加之被告人何xx重大过错,请法庭考虑酌情给予被告人王玮从轻处罚。
    、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后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有关规定,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已所犯的罪行,是坦白认罪,为公安机关侦破整个案情提供了便利。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王xx对自己的行为忏悔不已,给他人造成伤害深感悔恨,从内心深处给予了深刻反省,表示愿意从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促使犯罪的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是为教育他们,改造他们。鉴于被告人王xx从犯、初犯、偶犯坦白认罪态度好,加之其被告人何xx的重大过错行为,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王xx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以促使被告人王xx浪子回头,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以体现我国刑法的罪刑罚相适应原则,以体现我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一贯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在评议案件时充分给予考虑并给予采纳。

谢谢!

           辩护人:罗和钊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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