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和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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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法治讲座

发布者:罗和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595人看过

剑门关大讲坛

--法律讲堂之医患纠纷

【主持人】

平安汇聚正能量,法治护航中国梦。剑门大讲堂的法制栏目是普及法律知识,关注法律焦点,实现法律惠民的重要平台,从今天开始剑门关大讲坛的法制讲堂正式开讲。

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王怀新,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

【配  音】

2010年11月28日刘某因病到某医院诊治被收治于该院消化科。第二天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十二指肠溃疡,后又转到心血管内科继续治疗。六天后,刘某出现右下腹疼痛且此后腹痛一直持续,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病情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右下腹包块待查等。12月4日下午5点,刘某转到普外科准备手术,然而第二天凌晨零点三十分刘某死亡。事后刘某的子女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到医院交涉,医方给患者子女作了充分的沟通并指出院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无过错并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因此大闹医院无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1.82万元。

【主持人】

近几年来,我国医患纠纷日益增多,一个重要导火索就是人死在医院。有人认为,患者到医院花钱看病,医生必须治好,治不好就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如果医院不予赔偿,患者就要大闹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即使医院没有任何过错,也要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这似乎已经成为惯例。在一个法治社会,患者依法维权,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出现了这种状况大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是非,再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根据今天的案例,我们邀请到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执业律师,中共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支部委员会书记罗和钊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关于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

?:为什么医患之间的纠纷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呢?

【嘉宾】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应该说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肯定会和医院及医务人员打交道。因为人难免有病,当你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一个过失行为,造成对你人身的一种伤害。当发生这些事情的时候,你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想我讲述的内容主要就围绕着维权这个主题。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应该说是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为什么医患之间的纠纷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呢?我认为主要源于几个原因:第一个方面,应该说医学本身是一门发展得还很不够完善的科学,之所以说它不够完善,就是由于人类对疾病、对人体本身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目前在医院中,患者所享受的这些医疗服务,应该说还不能够完全赢得患者的满意;另一个方面就是随着这几年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大家都知道,当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必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就是最近几年由于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卫生体制的改革步调还显得不够协调一致,所以城镇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不能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对卫生行业的需求,致使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

【主持人】

?到底患者和医患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嘉宾】

到底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每个人都会去看病,当你来到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或者你到医院接受了某种手术,你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换句话说,患者正是由于信任医生,所以才到医院寻求医生这种专业医务人员的帮助和服务。大家刚才已经看过我们所提到的案例,现在我将结合这个案例,给大家讲解医患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应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主持人】

在这起案件的诉讼中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什么呢。

【嘉宾】

在诉讼中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分别是:患者的死亡结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患方诉称的应该由医方举证证明,还是医方辩称应该由患方举证证明?那么要证明上述事实究竟由谁来举证证明呢?如果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的一方未能或者未完全能举证加以证明,那他又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案例分析:患方刘某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诉称医方应该负举证责任的观点是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该《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第二款中同时规定了例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法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原来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变更为过错责任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将会以本规定作为裁判根据,“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由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已预设将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在诉讼中原告刘某的子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应该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刘某子女将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观上是由于刘某子女(即原告)未能接受尸检,不能查明刘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根据现有证据可查明,医院在对刘某的诊断、治疗服务过程中,虽然诊疗病案纪录有不完善之处,但在对刘某住院期间的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事实及刘某之死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判决驳回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

?假如说在本案中你是原告,你又如何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嘉宾】

假如说在本案中你是原告,你又如何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第一、如果你通过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及相关证据能够明确地完成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行为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规程,那么原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二、如你未能或不能完成第一项的举证责任,你可以委托有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从而查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来帮助你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这样或许你会有胜诉的可能。    【主持人】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医院有理无理都赔偿,这就不太正常了。从表面看,让医院赔钱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但从深层次看,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属于典型的“摆平术”,既挫伤了医生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减少医患冲突。事实上,“摆平术”并非医患和谐的润滑剂,而是一剂麻醉剂,只能暂时缓解疼痛,不能根除病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要维护患者的利益,也要维护医方的利益,而不应该牺牲公平正义原则。

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同时,也感谢感谢罗律师参与现场讨论。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2013年7月20日

剑阁县电视台罗和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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