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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监管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505人看过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5、应进行风险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资金来源应合法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

  1、基金合同的签订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的运作方式;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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