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某开发商与王某签订《认购书》认购一房屋。《认购书》约定,购房人应在《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支付定金5万元,逾期未支付的则开发商有权将王某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在开发商通知签订《预售合同》后7日内签订合同,由于王某原因导致未签订《预售合同》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认购房屋另行出售;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未签订《预售合同》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购房人只支付了3万元定金,在开发商多次催讨后其余2万元也未再支付。后开发商未通知王某,而是直接将其认购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
案件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是王某违约还是开发商违约,违约方该如何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是开发商违约,应该向王某双倍返还3万元定金,理由如下:
《担保法》第九十条 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所以,本案中开发商接受王某支付的3万元定金应视为双方对《认购书》的变更即定金变更为3万元《认购书》生效,双方应受其约束,所以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