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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先申请与先发明原则

发布者:赵永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3408人看过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那么,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创造先后或者同日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专利权该授予何人呢?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又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

这两个原则各有利弊。

先发明原则旨在保护最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在鼓励发明创造上优于先申请原则。但是,第一,先发明原则有可能助长发明人不主动申请发明专利,将其发明创造置于秘密状态,不利于科技的传播应用,还会造成重复研究;第二,判断谁先作出发明创造比较苦难。实际上,在中国很多美资企业,将其科研的中间成果到公证处公证,留存发明创造的证据,就是一个预防性措施。

先申请原则克服了先发明原则的上述弊端。但是,它也有局限性。第一,较后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可以通过先提出专利申请捷足先登,对在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是不公平的。在我国,通过赋予在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以先用权进行救济;第二,有些情况,发明人不申请专利,是因为发明创造还不够成熟,发明人想继续完善成熟、待更有市场前景时再申请专利。但是,由于发明人唯恐别人抢先申请专利,会及早提出专利申请,造成一些不成熟、价值不高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完善发明创造后,还会提出改进专利申请,造成成本上升,也造成审查工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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