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专利法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渊源
优先权的渊源为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其目的就是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权。
如果没有优先权,申请人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要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必须要同时申请,否则就可能被他人抢先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或者由于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前,由于其发明创造被他人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以至于无法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专利。而同时申请专利,客观上很难做到。《巴黎公约》主要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三、优先权的定义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成员国首次申请专利后,在其后一定时间内,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被认为是首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即使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该一定时间内在该其他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由于申请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可以被认为是首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即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可以阻却他人的专利申请。亦即,申请人的在后申请由于申请人首次申请的存在,具有优先于他人在申请人首次申请日和在后申请实际申请日之间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
首次申请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期虽然较晚,但它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专利法意义上,在后申请被视同在首次申请申请日的同日提交。
四、优先权的效力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在本联盟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因为在该期限内发生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者实施、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者商标的使用而被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权利或者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4.1 在后申请对在首次申请申请日和在后申请申请日之间的期限内发生的任何行为具有优先权,不因该行为而被驳回或者宣告无效。该任何行为包括:
4.1.1 他人在上述期限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如果不能享有优先权,他人的申请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4.1.2 在上述期间公开发明创造。如果不能享有优先权,公开行为的内容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4.2 第三人权利主要指先用权。
他人即使在此期间或者发明创造的内容,既不能在此期间实施,也不能在其后继续实施发明创造。
五、优先权主体和优先权客体
5.1 优先权主体
只要申请人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具有营业税或者经常居所的单位或个人,就有资格享有优先权。
5.2 优先权的客体
优先权指向的对象是具有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首次申请为实用新型,可以作为在后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基础;首次申请为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基础;首次申请为发明申请,可以作为在后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基础,反之亦然。
对于在后申请,其主题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既是主题的最大单位,不能组合不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是最小单位,不能拆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对于首次申请,其主题是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所披露的所有内容。
并不要求在后申请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出现在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只要为首次申请的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披露即可。此时,可以借鉴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将首次申请视为对比文件,与之相比,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不为相同主题;不具有新颖性,为相同主题。
六、优先权期限和优先权基础
6.1 优先权期限
在后申请如果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在后申请如果是外观设计,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优先权期限均自首次申请申请日起算。
6.2 优先权基础
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有如下要求:
6.2.1 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
只要该申请为受理国正式受理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与该申请随后的处境无关。即使该申请随后被授予专利权、被撤回、视为撤回、驳回、分案,都不影响其作为正规申请产生的优先权效力。
6.2.2 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
如果在后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已就相同主题提出过多个申请只能以首次申请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七、优先权的分类
7.1 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为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即申请人在外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在中国提出申请,并要求该外国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7.2 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为在中国提出的首次申请,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在中国提出申请,并要求在中国的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
本国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但是,已经享受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不属于首次申请;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因为首次申请无法撤回,避免重复授权;分案申请,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不是首次申请。
本国优先权的作用在于可以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成一件在后申请,节约费用。也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
7.3 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7.3.1 部分优先权
部分优先权是指在后申请只有部分权利要求可以享受优先权。
申请人在提出首次申请后,并不会停止技术进步的步伐。在后申请提出时,会对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有所改进。这时,在后申请的一些权利要求为首次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所涵盖,另一些权利要求则为新的权利要求。举例说明:
首次申请权利要求A的技术方案X。首次申请后,申请人作出了改进,添加了技术特征1形成技术方案Y。并第二次提出专利申请。第二次申请有两项权利要求,一项是权利要求A,对应技术方案X;一项是权利要求B,对应技术方案Y。权利要求A可以要求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但是权利要求B是和首次申请不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不享受优先权,以其实际申请日为申请日。
7.3.2 多项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是指在作为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优先权基础的有多项,即有多个首次申请作为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优先权基础。一般是指在后申请将多个首次申请合并申请一件在后申请。
但是,多项优先权可以和部分优先权同时适用。举例说明。
申请人对技术方案Y又作了改进,添加了技术特征2形成技术方案Z。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申请包括三个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A,对应技术方案X;权利要求B,对应技术方案Y;权利要求C,对应技术方案Z。这时,权利要求A可以要求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权利要求 B可以要求第二次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实际上第二次申请即为权利要求B的首次申请);权利要求C对应的技术方案Z为新的技术方案,不能要求优先权,以其实际申请日作为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