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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

发布者:赵永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702人看过

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债权范围                                            

一、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若上述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并无优先受偿之权。

(一)

主债权

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二)

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担保法》规定,利息无须登记,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也有人认为,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担保债权范围。但是,未经登记的约定利息,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部分,因没有办理登记,欠缺公示效果,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①]

(三)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四)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但是,也有人认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应列入最高限额,而应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扣除。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②]

  以上为法定担保债权范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可以把聘请律师的费用和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也都包括在担保债权范围内。



[①]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②]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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