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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去楼空的法律风险--公司清算法律研究之六

发布者:赵永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解散 |908人看过

以前,若股东不打算继续经营公司,常见的做法就是不参加年检,两次不参加年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事务即告终结。

《司法解释二》和《批复》明确地对上述做法说不。股东若不履行清算义务,在新的公司法框架下将承担极大的责任。
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导致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和因无法清算导致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因为公司“人去楼空”,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债务极有可能演变为股东个人债务。法律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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