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恒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0号文--公司清算法律研究之五

发布者:赵永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解散 |1831人看过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2008法释10号文)的解读

 1.《批复》的内容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解读
  债务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能否受理呢?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呢?实践中,一直让法院感到困惑。
 《批复》之后,问题将迎刃而解,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这也是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