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清算与终止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人格发生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和程序。公司解散不等于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也不等于公司终止。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解散时不存在类似自然人死亡的继承制度,公司只有通过清算程序,清查公司财产,核实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做出妥善处理以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才能完全丧失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终止前,必须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彻底地、一次性地清结,从而避免公司退出市场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清算解散制度正是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尚未完结的事务、消灭公司存续期间所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实现公司合法退出市场所建立的法律规范体系。
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消灭的必经程序,是法人终止的实质性要件。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
《司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该条规定厘清了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高院以前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