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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公司清算法律研究之二

发布者:赵永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解散 |891人看过

一、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差异
1.清算发生的原因不同
   解散清算是在公司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因自行解散、行政解散或司法解散而进行清算。破产解散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的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依据的是公司法;破产清算依据的是破产法,其破产程序多强制性规定。
3.清算人选任不同
   解散清算一般由公司依公司法确定清算人,特殊情况下才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清算是法院依破产法,从法定的人员中依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在公司清算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地位比较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控,并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责;而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化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申请宣告破产。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应当把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权清偿方案。但债权人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申请宣告破产。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解散清算可能向破产清算转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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