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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律师实务

发布者:赵永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013人看过

最高额抵押的律师实务

在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中,律师可以大有作为。一方面,帮助客户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降低交易风险。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共赢。
一、最高额抵押权律师实务
(一)适当约定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第20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二)适当利用债权文书公证
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力。实践中,公证处也主要是对单务合同展开此项业务。
因此,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双方将发生一系列交易,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都是双务的,实际债权额也不确定。此时,不具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力的条件。公证处不能行使法院的职能。
但是,在最高额抵押中,公证也并非无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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