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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者:赵永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623人看过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之债务,是指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笔笔具体的债务,还是指担保债权确定后所相应确定的债务总额?《物权法》并没有说清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该条规定似乎认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是特定后的债权,即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不但债权已届清偿期,而且债权额已经确定,抵押权人方可以行使抵押权。[①]
但是,特定后的债权虽然数额只有一个,但它的发生并非由一笔交易促成,而是由一笔一笔相互独立的债权组成的,而这一笔一笔独立的债权都各自有自己的清偿期,反而这个特定后的债权总额没有自己的清偿期。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特定后的债权总额清偿期的,这个清偿期将与各笔独立的债权清偿期冲突,于债权人不利。
如果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某一笔具有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时最高额抵押权人可否行使抵押权?如果不可以,则有可能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期间届至前,某一笔具体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这时该债权是否丧失胜诉权?当然,可以说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本身不消灭,而抵押权仍在存续期间(只要抵押权在所担保的任一笔具体债权诉讼时效内,抵押权就存续),仍然可以就该债权实现抵押权。
2.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一旦该情形发生,即可实现抵押权。
当事人未约定债务清偿期的,各被担保债权也无履行期限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不受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的影响。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转化为一般抵押权,其实现方式与一般抵押权相同。
1. 当事人协议实现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就如何处理抵押财产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协议处理抵押物的方式有:
(1)折价
折价的方式就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以实现债权。
(2)拍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属于自愿拍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3)变卖
变卖就是以拍卖职务的生活中一般的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的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抵押权的实现

(1)双方仅就采用何种方式处理抵押财产存在争议 

 

为了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双方就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存在争议 

 

如果双方对抵押合同的条款或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此时应由抵押权人提起确认之诉,以保护其利益。在其获得胜诉判决确定前,法院不得迳为许可拍卖抵押物之裁定。[②]


[①]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页。
[②][台湾地区]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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