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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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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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方 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李伟明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6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30日,李某驾驶三轮自行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往南逆向行驶与雷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倒地过程汇总,将黄某甩出,被沿环城西路行驶的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卦重型平板半挂车)碾压,造成黄某受伤。事发后,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全责,黄某雷某顾某无责任。黄某在医院住院百来天,最终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因黄某与当事方协商赔偿未果,遂诉之法院。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李伟明代理了此案,将全责方李某及无责方雷某顾某顾某的用人单位即车主及其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并成功帮黄某索赔62万多元。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时,顾某及其车主、保险公司都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认其无责任,坚持不赔偿。黄某的代理人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黄某所乘坐的机动车并未与顾某的机动车发生任何接触。黄某脱离所乘坐的机动车,趴到道路上才被顾某的机动车碾压的,黄某不属于机动车一方。顾某的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按照过错原则赔偿的,而是按照损失大小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伟明律师的观点,判定顾某因履行职务行为的用人单位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代理人交通律师李伟明律师解析:

一、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赔偿应在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无条件赔偿,不考虑投保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各赔偿项都有最高额限制。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李伟明律师,联系电话13599531556(微信同号),系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合规部主任,被评为十佳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