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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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一审期间骗取被害人谅解,二审期间未履行分期付款协议,二审改判实刑

作者:李伟明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9次举报
2023-10-12


裁判规则:被告人在一审期间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而签订分期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告人的持续履约能力。对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拒不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的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正当理由的,因被告人缺乏悔罪表现,被害人损失未有效弥补,原判依据的被害人谅解事实发生变化,二审法院可以支持抗诉,予以改判。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园园

201912月至20206月间,被告人谢园园利用在优贝乐国际儿童教育中心(康桥店)担任教学主管的便利,谎称其丈夫系上汽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能帮助被害人钟某利、蔺某丽、丁某婧的小孩进入万科幼儿园享受半价优惠等,先后骗取被害人钟某利177580元、蔺某丽133080元和丁某婧7万余元。2020812日,谢园园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谢园园赔偿3名被害人部分损失,并与3名被害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自20218月起每月20日向3名被害人还款各50有反对观点认为,谅解协议作为证明被害人谅解事实的证据,一旦出具就视为被害人谅解成为既定事实,无法消灭,而且分期付款协议必然存在后续不能按期履行的风险,既然被害人愿意在被告人仅出具分期付款协议而没有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出具谅解协议,就表明被害人愿意承担该风险,不能因该风险切实发生而撤回谅解。对此,笔者认为,分期付款协议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意,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应当按期还款,被害人才会表示谅解。被害人基于审限等原因先出具谅解协议,已经做出让步,若不允许被害人在后续被告人未如期付款情况下撤回谅解,则对于被害人明显不公;而且多数情况下,被告人没有按期还款且无正当理由的主要原因是本无履行能力却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被害人系因为被告人隐瞒真实情况而同意谅解,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在被害人明确表示撤回谅解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害人谅解事实不存在。00元,202221日归还剩余款项

一审判决后,谢园园当月未依照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至202221日履行期限届满,仅偿还3名被害人共6.5万元,3名被害人未受偿损失金额分别为67580元、48080元、2854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园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园园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帮助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谢园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1万元。涉案余款应当按照协议按期返还各名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因谢园园拒不如期履行协议,被害人要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遂提出抗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谢园园与3名被害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在原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后,谢在宣判当月就未按期付款,后续两个月没有付款,直至原审检察院提起抗诉并移交至法院立案后,才又偿还3名被害人部分钱款,再后直至202221日履行期限届满均没有偿付行为,且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赔偿能力,3名被害人至今仍有十余万元损失未能挽回。基于上述情况,被告人谢园园实际并无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的能力,亦没有确保协议按期履行的有效保障,为了获取被害人谅解而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严重缺乏诚信,对法律无敬畏之心,没有悔罪表现,原判对谢园园所判刑罚应予调整,相关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被告人谢园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万元,违法所得继续退赔被害人



李伟明律师,系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被评为十佳律师,执业年限已逾十来年,处理过上千个案件。李伟明律师凭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福建尚决律师事务所
1350220********60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