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被告人在一审期间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而签订分期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告人的持续履约能力。对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拒不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的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正当理由的,因被告人缺乏悔罪表现,被害人损失未有效弥补,原判依据的被害人谅解事实发生变化,二审法院可以支持抗诉,予以改判。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园园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谢园园利用在优贝乐国际儿童教育中心(康桥店)担任教学主管的便利,谎称其丈夫系上汽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能帮助被害人钟某利、蔺某丽、丁某婧的小孩进入万科幼儿园享受半价优惠等,先后骗取被害人钟某利177580元、蔺某丽133080元和丁某婧7万余元。2020年8月12日,谢园园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谢园园赔偿3名被害人部分损失,并与3名被害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自2021年8月起每月20日向3名被害人还款各50有反对观点认为,谅解协议作为证明被害人谅解事实的证据,一旦出具就视为被害人谅解成为既定事实,无法消灭,而且分期付款协议必然存在后续不能按期履行的风险,既然被害人愿意在被告人仅出具分期付款协议而没有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出具谅解协议,就表明被害人愿意承担该风险,不能因该风险切实发生而撤回谅解。对此,笔者认为,分期付款协议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意,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应当按期还款,被害人才会表示谅解。被害人基于审限等原因先出具谅解协议,已经做出让步,若不允许被害人在后续被告人未如期付款情况下撤回谅解,则对于被害人明显不公;而且多数情况下,被告人没有按期还款且无正当理由的主要原因是本无履行能力却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被害人系因为被告人隐瞒真实情况而同意谅解,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在被害人明确表示撤回谅解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害人谅解事实不存在。00元,2022年2月1日归还剩余款项。
一审判决后,谢园园当月未依照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至2022年2月1日履行期限届满,仅偿还3名被害人共6.5万元,3名被害人未受偿损失金额分别为67580元、48080元、28547元。
李伟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