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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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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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水游出人命案

发布者:李晓凡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意见书

  增城市人民法院:

  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接受孙X及何X本人的委托,指派李晓凡律师担任何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X,向其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及时到检察院查阅了全部卷宗,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希望贵院能够在春节前对何X作出判决,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时间不允许,请允许对何剑锋变更强制措施,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受害人从没有向何X表示其不会游水,何X在抱被害人跳下水前,看到受害人在浮台处脱鞋,以为受害人会游泳,并准备要下水游泳,就抱受害人一起入水。何X依据生活常识,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将该案定性为意外事件,更符合本案实际。

  何X与朋友事先约好了到案发的滑水俱乐部玩滑水,受害人是何X锋的朋友带来的,何X与受害人是第一次见面,之前并不认识。在澳门过关之前,何X已经明确告诉大家,游玩项目是到滑水俱乐部游水,包括受害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人表示不会游泳。在俱乐部游水时,受害人也没有声明其不会游泳,而是自行走到离水面很近的浮台处脱鞋和袜子。何X以为受害人作出这一动作是要下水游泳,一时兴起,就抱住受害人一起跳水。

  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在明知目的地是滑水俱乐部的情况下,不但没有表明自己不会游水,反而自己主动走到浮台处脱鞋,受害人的一系列行为,传递给何剑锋的信息是,受害人会游水,且也准备游水。何X主观上也一直认为受害人是会游泳的,因此,何X在抱害人下水时,主观上既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退一步讲,即使受害人不会游泳,但何X游泳技能不错,完全可以及时带受害人上岸。根据何X的供述,受害人入水后就主动放开何X滑走了,被害人这一行为,令何X更加确信其会游水。

  依据社会常识,不会游水的人,在入水后会挣扎,会拼命呼救,会紧紧抱着能够抓到的任何物品或人。而根据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受害人并没有挣扎、呼救等行为,以至于同伴没能及时发现、救助受害人,并最终发生了不幸,这不是何X可以事先预见到的。对受害人的死亡,何X本人也感到很愧疚。对该案件的发生,是何X难以预测的,并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定性为意外事件,更符合实际。

  二、在受害人滑开何X后,何X即浮出水面,向同伴询问受害人的踪迹,在没有看到受害人的情况下,何X第一时间入水寻找被害人。在多次寻找无果后,何X也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并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何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三、案发后,何X的家属也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与赔偿受害人家属协商,并最终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何X的家属已经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500万元澳币的赔偿款,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到公安机关做了笔录,表示对何剑锋的行为表示谅解。

  四、何X是在大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澳门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且在201X年初当选为佛山市政协委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五、即便认定何X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何X主观过失比较轻微,事发后又积极救助,并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向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且一贯表现良好,据此对何剑锋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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