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我方当事人是国企,出于积极销售的初衷,给了部分客户赊销额度,即客户可以先货后款。被告方就是这样一个赊销客户,一直以来都能按时回款,这次被告却未能按时回款,于是,我方当事人积极起诉,主张权利。
经向上海市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被告方系个人独资企业,故将其企业级投资人一并列为被告。
我方当事人是国企,资料保存及手续都相对完备,有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征询函可以证明对方对欠货款数额没有异议,同时合同也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广州天河区法院。整理好资料后,及时向法院申请立案。
经开庭审理,积极向法庭举证及说明情况,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这一结果也比较满意。
律师提醒:现实交易中,双方因熟识关系,抹不开面子,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可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甚至连资金交收都是现金交易,不留下任何交易痕迹。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另外一方拿不出任何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之中。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无论对方是谁,最好签订书面的合同等文书 ,资金交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一旦有对方不履行的苗头,最好通过书面方式至少是手机短息或微信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同时也是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万一发生纠纷,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