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我方当事人是开发商,原告方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交楼日期,同时也约定了高温天气及雷雨天气顺延,后因开发商没按时交楼,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交楼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了房产开发的过程及逾期交楼的原因,开发商称是因为天气异常导致施工受阻,还有地铁风机问题导致消防验收不通过。基于此,建议开发商向施工单位发函要求提供异常天气的证据,施工单位经向气象部门了解,顺利拿到异常天气的记录。因合同明确约定,异常天气工期顺延,因此,开发商认为并未违约。只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异常天气起算日为拿到施工许可证开始,但是原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在后,那么,从施工许可证到签订合同期间的异常天气,是否应当计入异常天气并顺延工期?经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了异常天气的情况,但是并没有在签订合同时,将该异常天气计算入内,顺延交楼日期,仍然是按照格式文本中的2014年6月30日交楼。法院只是扣除从签订合同到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异常天气,逾期的部分,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责任。
律师提醒:开发商作为合同一方,相对比较强势,且其合同文本早已经其法务人员审核,因此,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对该细节问题容易忽视,认为已经约定了,稳操胜券,殊不知,法院并不是这么认为的,因小事情,向众多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因此,公司更加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谨慎审理其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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