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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绍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54号
原告A,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5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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