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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律师:销售不符合药品规定的假药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发布者:邱文峰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64人看过举报

      案件事实被告人黄*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关于惠州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亚湾美*分店涉嫌销售假药“拜唐某阿某粮片”案的判定意见书、调查报告、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购进记录、药品销售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杨某1、蔡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黄*进无视国法,销售假药,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黄*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进,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惠州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美*分店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现住大亚湾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3月间,4、5月间,在惠州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亚湾美*分店,被告人黄*进从一个上门推销“阿某糖片”的人手中,先后二次以每盒38元价格共买下73盒“阿某糖片”。至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并查处时,共卖出29盒,每盒获利18元,共计522元。

经鉴定,查处的“阿某糖片”系不符合该药品规定的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关于惠州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亚湾美*分店涉嫌销售假药“拜唐某阿某粮片”案的判定意见书、调查报告、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购进记录、药品销售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杨某1、蔡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无视国法,销售假药,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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