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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装女性网恋诈骗大学生23813元获刑二年并罚金五千元

2026-06-07

发布者:邱文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3人看过举报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区)刑事律师邱文峰分析,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美女博主照片虚构女大学生“张某某”身份,通过QQ、微信网恋方式,以日常开销、生病就医、购置礼品等多种理由分次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23813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追诉标准,依法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立案追诉参考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 元至 10000 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2、诈骗 30000 元至 100000 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 500000 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针对在校学生、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诈骗,即便金额刚达标,司法实践量刑通常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县域,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本案于2025年12月5日被羁押,于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当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1月14日被当地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欧某某,某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地人民检察院以相关起诉书文号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4月1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为实施诈骗,使用一些美女博主的照片将其QQ空间伪装成正在就读某师范大学的女生,谎称其为“张某某”,经常在QQ空间上发布一些女性情感、单身、交友和生活日常的文案,吸引男性网友评论和互动。2025年5月2日,租住在某地级市某辖区的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黄某某上当受骗主动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当天就被骗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张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谎称买卫生巾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人民币31元。此后,被告人黄某某以生病住院、没钱吃饭、给母亲买礼物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接受后用于个人消费。经统计,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借款给被告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23,813元。同年6月底,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骗后开始向被告人黄某某追讨欠款,被告人黄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同年8月25日,被害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2月5日在某市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上两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2.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身患xxx与严重疾病,家庭经济困难;4.被告人愿意分期赔偿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搜查、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适宜宣告缓刑。辩护人其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时间以执行通知书确认的时间为准。)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3813元。

三、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当地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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