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惠阳、大亚湾办理婚嫁家事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恋爱交往期间发生资金往来,并非全部当然认定为民间借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法院没有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而是按婚约财产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规定,恋爱期间的款项要区分性质: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小额转账、日常共同消费支出,属于消费性馈赠,一般无需返还;但对于金额较大的转账,即便不属于传统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法院可以结合转账金额、聊天记录、交往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受付一方部分返还财产。
本案原告主张全部案涉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全额返还,但缺乏借贷合意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全额返还的诉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20000元。这也提示,情侣之间大额资金往来,如果是借款,应当留存借条、聊天记录明确借款、还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存在不被认定为借款的诉讼风险。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
被告:李*。
原告钟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起诉称,在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多次要求我微信转账借钱用于家母治病、交房租、修手机、还花呗等,这些都是骗我的,其实钱用在她的闺蜜身上和其它事情上,通过一些手段骗取我钱。期间被告人一直打着男女朋友关系来同我要钱,其实一直都是把我当做她的闺蜜。过程中用其它方式比如打着见家长,一起生活关系等话语让原告转账。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人返还29789.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被告李*未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是恋人关系,在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5月期间,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20次向被告转账2700元、400元、1658元、1600元、520元、600元、3500元、260元、30元、1300元、400元、1000元、1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40元、200元、1500元、10000元共计28808元。原告又以微信方式支付用于原、被告之间消费13次共3924.5元。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现已终止,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29789.12元(含微信转账款28808元)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提交原、被告对话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问:“现在所有转账记录都要我来还吗?”,原告答:“有些你不用还,猫就不用了,在我这里还有吃的也不用。”……原告:“每个月2千了,这个月开始。”被告:“我要31号发工资,要下个月”。原告:“那你还10月我了”。被告:“嗯”。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身份信息、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光盘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未签订有相关借款合同,亦未有其他证据反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不属借贷关系,本案系原、被告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的财物纠纷,原告在恋爱期间多次向被告给付钱款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依中国民间习俗而给付的彩礼性质,但是原告恋爱期间多数是以“消费”的方式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给付钱款,其目的是为了维系与被告的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为表达情意而自愿赠送给被告的小额的现金和消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原告恋爱期间对于被告的消费性馈赠。结合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以及原告每次微信转账的数额和的双方《聊天记录》,原告主张被告返还29789.12元,酌情调整为返还2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000元给原告钟。
二、驳回原告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84.63元(原告已预交284.63元),由原告钟负担50.63元,被告李负担234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