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6月28日|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1303民初970号 原告梁锡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被告B收到法院传票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无再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