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6月28日|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武夷山市XX公司与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夷山市XX公司, 法定代理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男,住武夷山市, 被告(反诉原告)A,女,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A,男,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夷山市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夷山市XX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A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和2014年9月16日以需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夷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A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夷山市XX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D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