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文峰|时间:2020年06月28日|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顾X展民事裁定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1391财保21号 申请人:向X兰,女,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0686(),现住址: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宁县,身份证号码:7353, 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A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19号熊猫国际新城XX一单元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XX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5.45平方米),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6万元为限,惠州XX公司向本院提交(2016)惠百融保字第204号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A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06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X展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19号熊猫国际新城XX一单元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XX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5.4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6万元为限,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卖、转让、抵押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A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