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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当庭宣告缓刑,开庭后即释放

2017年05月03日 | 发布者:韩传波 | 点击:10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16年在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韩传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韩传波律师多次会见李某,考虑的李某案件的特殊性积极充分的准备庭审材料,为李某争取到当庭宣判并宣告缓刑的结果,李某开庭后即...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在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韩传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韩传波律师多次会见李某,考虑的李某案件的特殊性积极充分的准备庭审材料,为李某争取到当庭宣判并宣告缓刑的结果,李某开庭后即被释放。

以下是辩护意见书的部分内容:(文中人名及地名均系化名)

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灞检公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中指控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正像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所述,李某是因结算工资与王万明发生口角,后李某将赵某鼻部打伤。另外,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李某在打伤赵某鼻部之前双方是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赵某将李某的左手咬伤并血流不止,后李某用拳头打在赵某的鼻子上,致使赵某鼻部受伤并流血,至此双方便停止厮打。

由此可见,李某在伤害行为之前没有任何犯罪的行为准备和心理准备,该伤害行为尽管是李某所为,但是却超出了李某的意料,该轻伤二级的结果更是超出李某的意料。李某主观恶意极小,情节显著轻微,建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李某与赵某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2016217日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对赵某作出浐公(刑)行罚决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签字认可并如数缴纳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表明“嫌疑人葛某、赵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由此可见赵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可酌情减轻对李某的处罚。

四、事发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赵某诚恳道歉、积极赔偿并结清工资,取得了赵某的谅解,故可酌情减轻对李某的处罚。

五、事发后,李某不知道赵某具体伤情如何,也不知道赵某构成轻伤二级,所以李某并不知道自己涉嫌刑事犯罪,但对其打伤赵某一事从未逃避侦查机关的侦查和调查,且到案后能主动讲明事情发生的经过,没有隐瞒。在辩护人会见李某时李某由衷悔过,表示以后被别人激怒时也一定要冷静。故,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所述,李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与被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认罪态度极好,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便其更早的回归社会弥补自己的过错。

2016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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