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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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脑出血行脑室钻孔引流术致颅内感染造成人身损害,委托律师诉讼后获赔30余万元

作者:江兴兵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0次举报
2021-12-08

江兴兵律师代理案件回顾:

患者张某2019年11月8日,因“左侧脑室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右侧小脑梗塞”在武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日下午急诊行双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给予药物对症治疗及腰大池持续引流处理,术后张某恢复良好。2019年11月18日,张某出现精神状态差且间断发热,出现意识障碍并意识加重,行脑脊液化验提示颅内感染。2019年11月23日,张某意识状态加重,处于昏睡状态,复查头颅CT提示脑室轻度增大,遂急诊在全麻下行脑室外引流术。2019年12月19日,张某出院诊断为1、左侧脑室出血;2、颅内感染;3、右侧小脑梗塞;4、肺部感染;5、高血压三级;6、脑出血后遗症;7、冠心病无症状性心肌缺血。目前,张某出现神经损伤症状,表现为反应迟钝、智力低下,四肢活动受限。

张某得知本所设有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团队,便前来咨询。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江兴兵接待了张某,通过详细查阅病历资料、询问患者详细就诊经过,医疗事故律师江兴兵认为,医院在对张某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有效预防颅内感染,出现感染后治疗不及时,控制感染不力,抗生素使用不合理等,致使患者在术后出现颅内感染,并最终导致患者出现反应迟钝,四肢张力不高,智力下降等症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隧决定代理该案,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诉讼。

由于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被告的相关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依据相关规则由专门机构进行客观评价。诉讼过程中,我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事项包括医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患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营养期。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告在原告入院后做出正确诊断,原告出现脑室积血后及时进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术后发生颅内感染,未能及时予以处理,在治疗时机上存在迟缓,后续治疗上,未能依据细菌培养结果使用有效抗生素治疗感染;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颅内感染,一度加重原有病情,因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且导致住院时间延长,与原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同等作用程度范围。原告的残疾程度为七级等。

据此,原告进一步向法庭提交原告张某所受损失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领取了上述赔偿款,此案现已结案。

感想:由于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医院的相关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依据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规则由专门机构进行客观评价。但是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代理,可以把工作做在前面,在司法鉴定前就尽可能的找准找全医院的过错点,鉴定听证会上全面阐述医院的的过错所在,便于司法鉴定人支持我方的观点,便于一个公正客观、对患者有利的鉴定意见书,这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所在。


江兴兵律师,党员,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团队负责人,医疗纠纷律师网站创办人。江兴兵律师擅长医疗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
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1420120********99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