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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后,还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吗?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34人看过举报

  在日常接待医疗纠纷案件咨询过程中,经常有咨询者询问,产生医疗纠纷与医院签订了赔偿协议或医患和解协议,但事后觉得亏了,对医院的赔偿、补偿金额不满,想反悔,问能不能直接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说:

  1、如果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协议,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依法全面赔偿的。具体到医疗纠纷案件中就是说患方自以为身体已经康复或者不构成残疾,所有索赔项目及标准已经确定,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了医疗赔偿协议或补偿协议,但实际上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还存在后续治疗、康复、护理的情况,或者医疗损害已影响到了机体功能而构成残疾的情况而不自知,并签订了上述赔偿协议,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重新要求赔偿的。

  2、如果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患方也是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医院依法全面赔偿。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理论,认定显示公平一般要求所签订协议的赔偿或补偿标的额与患方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应获得的赔偿额差距在30%以上方可认定。比如医疗和解协议约定医院赔偿原告10万元,但被告实际可以主张赔偿13万元以上,那么患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先前签订的协议而重新索赔医疗损害赔偿金。

  3、除了上述的情况,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医方有欺诈、胁迫行为,也是可以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但这种情况很少见,不再展开论述。

  4、如果不存在以上列举的情形,患方对已签订的协议反悔,进而向法院起诉重新要求医院赔偿的,由于不存在可撤销原协议的合法事由,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签订医疗赔偿协议或补偿协议,本身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时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5、另外需要指出的事,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如果意图撤销原先签订的协议,必须在以上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否则就无法撤销。

医疗事故案件或医疗纠纷、医美纠纷案件,因处理起来极其复杂、程序性事项比较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因此建议患方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或者委托专业的医疗律师代理案件,这样才能起到良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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