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委托代理人:周*力。内蒙***律师*务所。
被告:尹*,原告与被告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周*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工资款24460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着年**6%支*逾期还款利*,至还清全*欠款本金*日止;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13日,被告雇佣原告开挖掘机双**定月工资7000元*间,被告直接或者间接给付原告工资13100元,尚*原告工资24460元。上述欠款原告通*电话索*未果,为此,诉至法*。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问题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关*。针对该问题,原告向**提交了两份与被告的电话录音资料,被告对该两份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两份录音资料能*证明*告对原告向*索*工资款未予否定的事实,且承认被告给付过原告部分工资;对于*余*工资被告承诺“这钱*差你的”“肯定给你拆兑上点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雇佣关*。被告应*法*行给付原告劳*费*义务。
综上,所述,1、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工资24460元*利*(以24460元*基数,从2018年10月23日起算按着年**6%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周大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