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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作者:周大力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次举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四:丹灶**灯饰厂与段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四:丹灶**灯饰厂与段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个案】丹灶**灯饰厂只为段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段某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包括:从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保或仅为劳动者参加部分险种。


周大力律师,法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现在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执业,赤峰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已处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群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420********5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