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四:丹灶**灯饰厂与段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四:丹灶**灯饰厂与段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个案】丹灶**灯饰厂只为段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段某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包括:从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保或仅为劳动者参加部分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