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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如何得到履行

发布者: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离婚 |2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2号离婚。双方于离婚时约定对婚生子杨某某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享有探视权,可每周探望孩子一次。自双方离婚后,被告多次阻扰原告行使探视权,破坏伦理亲情。因此原告委托我所律师,希望能看望孩子并与孩子短暂相处。

经我所陈律师代理后,双方在法院的组织协调下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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