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4日上午8时许,顾某驾驶闽C29V84号摩托车由石井镇往水头镇方向行驶至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路口处,与自左侧路口驶出横过车道的丁某驾驶的闽CJ512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顾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认定,丁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入泉州市丰泽仁福骨外科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1、左足严重开放伤并皮肤撕脱;2、左中足不全离断;3、左足跗骨多发骨折;4、左足中跗关节脱位;5、左胫前肌、第1-5趾伸肌腱断裂;6、左足腓深、浅神经、隐神经断裂;7、左足背动静脉、大隐静脉断裂;8、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9、头颅外伤;10、头皮血肿。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福建天行法医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顾某构成九级加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300天、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9000元伤情。
【调解结案】
丁某在事故发生后直接支付给顾某21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支付给顾某医疗费10000元。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赔偿顾某造成的人身损害19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