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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仕某、和邵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郜云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4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月26日凌晨2时40分许,卢某1、万某、阿某1、岩吾达某四人在“夜丽江KTV”门口公路边与被告人和仕某、胡晓某相遇,被害人岩吾达某酒后拿着碎酒瓶言语威胁和仕某、胡晓某。被告人和仕某遂打电话邀约陈某、和绍某、和红某到夜丽江KTV门口,后被害人和仕某手持水果刀、和绍某手持木棍,陈某手持甩棍,和红某、胡晓某二人手持石头,在KTV门口人行道上对卢某1、万某、阿某1、岩吾达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卢某1、万某、阿某1、岩吾达某不同程度受伤。

2018年2月18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阿某1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卢某1、岩吾达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和仕某、胡晓某、陈某、和绍某于2018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和红某于2018年2月5日传唤到案。

本案中,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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