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郜云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4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大某,曾用名朱某,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11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郜云,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古检一部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大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
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大某及其辩护人郜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x月份,被害人高某来丽旅游时入住在云南省丽江市xx街xx号“xx”客栈,入住客栈期间,高某认识了谎称是客栈老板的朱大某。后高某准备来丽江投资经营客栈,朱大某称可以让高某入股其经营的“xx”客栈一年,并让高某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获得房费分红和客人二次消费的分红。2020年xx月xx日高某通过微信将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合计人民币44000元转给朱大某之后高某联系不上朱大某,后来知道朱大某只是“xx”客栈管家,遂于2020年xx月xx日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xx月xx日被告人朱大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朱大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高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高某对被告人朱大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高某请求司法机关对朱大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大某的上述行为应以许骗罪论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朱大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xx、xx、xx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大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大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
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大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大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朱大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9年 (优于59.88%的律师)
26次 (优于95.21%的律师)
23次 (优于96.71%的律师)
9350分 (优于95.31%的律师)
一天内
33篇 (优于97.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