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顺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霍XX、原审被告王XX、原审被告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00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00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