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开发商已交房,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7年6月15日,许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年内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当以房屋总价值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之后,许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但到交房日时开发商总是各种借口推脱交房,最后逾期交房300多天。许某收房后,向开发商主张支付违约金,但是开发商认为,虽然逾期交房,但是许某主张的时候已经交房,且期间许某没有提出异议,应默认同意延期交房,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后许某将其诉至法院。
【周律师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再无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情况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双方关于延期交房无任何书面和口头约定,即对原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并未做出变更,则依然受原合同该条款约束。因此,只要开发商逾期交房,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许某有权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与开发商在起诉时是否已经交房无关。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依法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开发商虽然在许某起诉前已经交付房屋,但其交房逾期是事实,不因其已交房而改变,且双方关于逾期交房无其他约定,故仍受原购房合同约束,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向许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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