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发现购房钱不够了
家住北京的林女士与丈夫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在多番周折下通过中介与李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二人签合同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约定7日内林女士夫妇要支付购房首付款,然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余款。合同签订第三天林女士得知由于新政策的出台,导致自己不能如约贷款出合同约定的资金,且数额相差巨大,个人实在是无能为力,面对这种窘境,林女士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与李某协商,李某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林女士如约履行,否则将起诉林女士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二人最终对簿公堂。
【周律师认为】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皆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是一种典型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导致原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面对这种情况,更多人会被合同中某些条款限制,很多购房的格式条款约定一切因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履行皆不属于履行不能的条件。但是大家忽略了合同条款也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况,比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显示公平的、严重增加一方义务的。本案中合同约定条款明显违法法律强制规定,故该类约定无效,而本案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可规则任何一方,故林女士不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双方调解,解除合同,退还李女士定金。
法院认为政策的变动确实属于不可预知的,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即双方对此都不应承担责任,另合同关于对政策变化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故无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退换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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