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丈夫去世,原配确认赠与无效,返还财产
钱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钱某与杨某于2010年开始婚外同居,钱某给杨某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杨某名下。同年钱某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1083500元购房款。钱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杨某,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名下。同居期间,杨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钱某索要资金,钱某共给付杨某190余万元。后被张某得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车辆、房屋以及190万元资金。
【周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晰,赠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钱某赠与杨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钱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杨某,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钱某基于与杨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杨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确认赠与无效,依法返还财产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案中钱某赠与杨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张某同意赠与杨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杨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杨某明知钱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钱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某应返还购买车辆和房屋以及其索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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