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房屋涨价,房主自愿违约,解除合同
北京市的赵先生欲在丰台区购买房屋,后经中介与郑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将首付款116万汇入郑某的账户,并办理了网签。二人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但是还未到一个月,中介便联系了赵先生,郑某不打算出卖此房屋了,欲解除合同,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金。赵先生当下立即表示不同意,二人从洽谈到签合同,再到如今房屋价格上涨十分迅猛,这给赵先生带来巨大损失。而郑某也正是看出房价的上涨才后悔出卖此房,故宁愿支付违约金也要保下房子。于是赵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周密律师认为】郑某无法定理由,应依法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二人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且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应接受合同的约束,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履行合同,故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依法判决郑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郑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9年 (优于57.39%的律师)
13次 (优于92.57%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17680分 (优于97.32%的律师)
一天内
49篇 (优于96.6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