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二手房买卖,卖方拒不迁出户口
张某在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林某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二人也顺利的进行网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也入住了自己购买的房子,可半年后,张某办理户口问题时发现该房名下还有林某以及其亲属的户口。张某找到林某要求其将户口迁出,林某以无法迁出为由拒不迁出。故张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周密律师认为】拒不迁出户口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既已约定卖方即林某要将该房名下户口如数迁出,林某就应该如约履行迁出义务。而林某拒绝迁出户口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应依法支付张某违约金,另关于判决迁户问题,这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目前法院还无法受理迁户口的此类诉请。
【裁判结果】依法判决林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是真是意思表示,则合同中的约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中林某未按照约定迁出户口违法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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