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割喉案
案情介绍:
去年9月,一对男女在北京火车站售票厅内惨遭伤害而身亡。
2012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自称在北京火车站售票厅内听到有人打手机讲到自己家人的名字,担心家人受到伤害,遂至北京站附近一超市内购买厨刀一把。2012年9月6日3时48分许,欧某在北京火车站二号售票厅内,用随身携带的厨刀向正躺在地上睡觉的被害人王某颈部猛刺一刀,随后又向正躺在地上睡觉的另一名被害人汪某胸部猛刺数刀,导致二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欧某杀人后逃离现场,后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投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欧某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欧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欧某的指定辩护人周密律师的辩护意见为:欧某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欧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欧某无前科劣迹,且处于社会底层,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欧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欧某的辩护人周密律师提出欧某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且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但是对于其提出欧某处于社会底层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欧某所犯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综合该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不予以立即执行。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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