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邢某母亲与邢某父亲于2015年3月13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邢某由其父亲抚养,并明确约定将在其父亲名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给予邢某,待邢某18岁后过户到邢某名下。然而离婚后不久邢某父亲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收取了定金。2017年春节期间,卖房之事被邢某母亲知晓,引得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大打出手,积压已久的矛盾骤然升级。
邢某母亲找到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周密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之后,将邢某父亲与郭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周密律师认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无权随意予以撤销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邢某父亲身为监护人,该处分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与此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郭某在明知争议房产属于邢某时仍与邢某父亲签订合同,主观不具有善意。故该合同侵犯邢某合法利益在前,恶意串通在后。
本案法官采信了周密律师的意见,并且在开庭过程中批评教育了二被告,最终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返还定金,邢某撤诉且法院退回已经收取的2万元案件受理费给邢某母亲。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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