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在便道上经营烧烤摊时,三名被害人欲将被告人赶走。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被告人持刀猛刺被害人,导致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其后,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离开现场。被抓获。
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辩护人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虽然杀死两人,重伤一人。按照我国刑法可以处以极刑。但是出于以下两点理由,被告人有理由获得轻判。
一、被告人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不离开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其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应当轻判。
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是被害人一方首先殴打被告人,被告人一再躲避,被害人一方仍不罢手。后面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此有一定关系。所以量刑时应予考虑。
判决: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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