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肖某某在火车站,酒后滋事。徒手打死一名70岁老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造成候车大厅秩序混乱。铁路检察院将肖某某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公诉至铁路法院,要求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意见:
周密律师代理该案后认为,公诉机关罪名有误。而且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只应为“故意伤害”一罪。理由是被告人对上述三名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而且都是在同一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伤害行为。不能只看死亡后果或者伤害后果定罪量刑,而忽视了被告人的主观因素。否则将走入客观归罪的误区。
判决:
法院采纳了周密律师的辩护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错误。而且,从轻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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