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昌兴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6245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民终6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XX越法民一初字第4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A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