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父母或亲友赠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010年5月,王某某(男)与胡某(女)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结婚登记后,便开始装修房子、订酒店的、通知亲友等一系列的筹备婚礼事宜。同年6月,胡某的舅舅从美国回国内探亲,得知此消息后,赠给了胡某某、王某某五千美元和一些礼物。2010年7月,胡某与王某某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可是,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发现性格不合,不端争吵,继而分居数月。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胡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胡某同意与王某某离婚,但指出,五千美金和礼物是舅舅在正式举行婚礼前赠与自己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所有,而王某某则认为该美金和礼物是在领了结婚证后赠与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在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应属于共同财产,判决五千美金和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我国民间普遍认为结婚登记不算正式结婚,一定要办婚礼才是正式夫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没有举行婚礼就不算结婚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规定或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王某某与胡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刘某某接受的赠与,赠与时表示是向双方赠与,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