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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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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35人看过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应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相反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相反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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